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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西江一位农民老百姓,看到国家建设了那么多的经济适用房,怎么样和什么条件才有机会申请得到?听说,农民老百姓没有机会申请,只供在职和其它企业等职工,还听说,没有关系不能弄到指标!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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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已于2014年10月20日将网民反映的问题反映到雷山县房管局,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之中。
雷山县房管局回复内容如下:
目前,雷山县并未修建经济适用房,只有城镇廉租住房。符合申请条件即可申请,并不存在没有关系不能弄到指标的问题。
雷山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雷山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发〔2008〕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县人民政府为解决本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采取的一项住房救济制度;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本县辖区内县城及各乡(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建设、国土资源、审计、税务、物价、人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第四条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出售廉租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相结合。
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出售廉租住房:是指在保障对象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时,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以成本或略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廉租住房出售给保障对象。
租赁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在廉租住房房源不足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第三章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
第五条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其它资金为辅,多渠道筹措,具体有:
(一)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出售廉租住房的收入;
(六)其他渠道筹集资金;
第六条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户管理,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章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
第七条雷山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及对象。在同时具备第(一)、(二)、(三)项条件或符合第(四)项条件的 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持有雷山县城镇居民户口,并在雷山县连续居住满两年以上的;
(二)取得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或属城镇低保户的;
(三)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
(四)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对象、急需救助的孤、老、病、残无房家庭,以及改制、破产企业因资产变现安置职工,涉及到改制企业搬迁,因经济困难而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职工,以及旧城列入危旧房改造范围的被拆迁户,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八条廉租住房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交下列资料:
1、《雷山县廉租住房登记申请表》;
2、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或城镇低保家庭证明资料;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乡镇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5、住房保障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工作流程:申请人(户主)取得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后,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组成复核小组,就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对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均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排队轮候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乡镇(不含城关镇)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职工,由本人(户主)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公示审核,报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住房保障部门登记备案后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第九条县住房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条件轮候,并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一)实行租赁住房补贴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按规定须选择适当的住房,并提供租赁合同,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即按规定发放租赁补贴。
房屋出租的市场租金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县物价局会同县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每年核定一次,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二)实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对廉租保障家庭进行综合调查确定,并优先解决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
每户保障家庭只能享受一种廉租保障方式。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及面积标准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按照市场每平方米租金价格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之差确定。计算公式:廉租房补贴标准=(县市场租金/平方米-廉租房租金标准)×应保障住房面积。
应保障住房面积=廉租保障面积-廉租家庭现已居住面积。
第十二条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必须与县住房保障部门签订《雷山县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租赁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建立廉租住房动态管理制度。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收入超过本县核定的当年城镇居民低收入标准的,停发租金补贴,收回已配租的廉租住房或者提高已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同户籍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方可办理继续承租手续。
第五章廉租住房出售办法
第十五条为盘活廉租住房固定资产,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对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廉租住房,可按略低于建筑成本价出售给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六条雷山县廉租住房出售的基本原则: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有限产权;明确职责,完善管理。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只能向有自愿购买意向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在可供出售住房房源一时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应采用轮候、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
第十八条雷山县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出售价格按不低于成本价的80%,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共同审查报县政府审批执行。
第十九条付款方式及优惠政策:
(一)购买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付款给予10%的优惠折扣。分期付款的,原则上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40%,剩余部分按分期付款的方式解决,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24个月)。
(二)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入住(房屋交付使用)后,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三)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购买现住廉租住房。在与住房报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后,房款未缴清前,按未交房款产权比例缴交廉租住房租金。
第二十条廉租住房上市准入制度:
(一)保障对象缴清房款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的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
(二)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继承、捐赠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五年的,可按届时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考虑折旧因素后,补足土地出让金和所有优惠税费,即可上市交易。将所购廉租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五年内确有特殊原因需上市交易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按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房源。
第二十一条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已出售的廉租住房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维修资金制度。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实施设备维修资金,按照每平方米20元,统一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代收代管。待该小区(或组团)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六章罚 则
第二十三条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报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差额。
第二十四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或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报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收回其承租或购买的廉租住房,或者停发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五条县住房保障机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县房地产管理局部门会同县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2007年12月26日颁布的《雷山县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资料来源:雷山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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